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章程,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ofHighwayandWaterwayEngineeringConsultants ,英文名称缩写为:CAHWE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交通建设监理企业、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组织全体会员遵纪守法、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不断开拓创新,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促进交通建设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交通建设发展的中心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会员的有关业务活动;
(二)协助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建设监理和试验检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四)开展交通建设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素质;
(六)组织开展交通建设监理、试验检测技术业务及工作经验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等有关服务;
(七)组织交通建设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开展对外业务交流,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合作;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转移的职能及委托的工作;
(九)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吸纳的从事交通建设监理或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的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认定)的从事交通建设监理和试验检测业务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法人资格。
第九条申请入会单位,应按协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享受协会为会员所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前,应书面函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退会自协会秘书处收到退会函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协会的纪律
(一)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二)会员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三)会员因故被交通主管部门注销从业资质证书,即视为丧失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推选名誉理事长、决定高级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审定行规行约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除第三、四、五、六、七项之外),并负责组建协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常务理事的任期及更换
(一)理事及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长、秘书长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理事及常务理事的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
(三)理事、常务理事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时,其缺额由理事会推举增补,增补人员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五)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经理事会确认后接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办公会议
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有关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及议题,审议有关议案;
(二)决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的聘用、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等;
(三)决定发展会员,审议会员违反章程及自律公约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及议案;
(四)研究秘书长请示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用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财产和收入全部用于协会事业。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生效,并按国家规定报送交通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经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秘书处办公及其必要设备的购置;
(二)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包括调研,会议,办理网站、会刊、简讯等支出;
(三)协会工作人员的各项合理开支;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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