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突出,既费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1.强制性条文的颁发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废止。凡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并作为设计施工的执行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
为了便于国际接轨和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应该以目前强制性的标准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组织编写技术法规,但此项工作需要准备,而且工作最较大,于是采用一种过渡的方法,即先着手编制强制性条文,此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将逐步走向技术法规。
三、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实质上已具备了法律效力,与法律条文等同,都属强制执行的规定。
2.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标准的依据。
3.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实施的监督职责,并将作监督的依据。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标准化的三大任务中,对执行标准的监督是最难掌握执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所以建设部为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专门进行规定并以第81号令发布。
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强制性条文
同时还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建设部2002版强制性条文共九篇,其中第九篇为施工安全,包括了六方面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34条),(2)高处作业(22条),(3)机械使用(69条),(4)脚手架(36条),(5)提升机(11条),(6)地基基础(2条),共计174条。应该结合规范逐条学习,每年要弄懂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二,和本条款相关的条款还有哪些规定,相关条款的规这与本条款之间的协调关系;
通过以上学习,以便达到对强制性条文的“系统掌握”和“全面理解”其规定含义。
第一,弄清为什么已经采用了TN—S接零保护系统后,还要加装漏电保护器。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三,开关箱中安装漏电保护器应当执行“一机一闸”的规定;
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正确与线路连接,工作零线必须接入保护器,保护零线不准接入保护器,防止保护器失去保护功能;
当发生保护器动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原因可再合闸试送电一次。如果保护器再次动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后记:《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第81号令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工作关系,本人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咨询与导则的编写工作,感到其重要性应该加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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