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局属指挥部、项目部、各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抓好基础管理,确保深入和落实标准化管理各项制度、规范施工过程标准化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项目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在工程质量上做到“不留遗憾、不当罪人、建不朽工程”的目标,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一是以局资质中标的大型铁路项目;二是各子公司资质自行中标的铁路项目;三是股份公司资质、与其他单位资质联合中标的铁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标准化管理等对各子公司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原则上A级三家、C级不多于两家。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子公司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四条 局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的项目对象是各子公司。局各指挥部、经理部信用评价对象是对各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每个月为一个评价期。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半年一次对各铁路项目进行集中专项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现场检查分为局指挥部、经理部的平时检查和局信用评价小组的集中检查。

1.局指挥部、经理部的平时检查是指在铁路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对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

2.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的集中检查,是指局每半年一次组织的信用评价集中专项检查。

3.局指挥部、经理部的平时检查占现场检查分值的60%,局信用评价小组的集中检查占现场检查分值的40%。

第六条 现场检查内容祥见《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和《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

第七条 局、局各指挥部、经理部对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局在建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抽查工作制。

第八条 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指挥部、经理部应向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抄送相关子公司,整改结束后应组织复检。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九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项目施工过程中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条 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及个人可以向局、局各指挥部、经理部提出申诉;局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研究,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在建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局在建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局各指挥部、经理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对各子公司项目部(工区、总队)现场检查的得分及排名评价结果,上报局在建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局在建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工程部。

第十三条 局在建铁路工程项目内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3天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评价子公司,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间被评价子公司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子公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并不再参加各级排名及分数统计计算。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的排名是根据子公司在各铁路项目的加权平均分后进行排名,参建项目按局指挥部、经理部打分计算,未参建项目按平均分计算。

1.进入A级的子公司在下一季度局优先考虑铁路项目的分配。

2.进入B级的子公司根据排名顺序来考虑铁路任务的分配。

3.信用评价为C级的子公司,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内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局指挥部、经理部。

4.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子公司停止分配铁路任务半年,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停止3个月的铁路任务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局工程部,以便统一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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