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质量评价

(1)评价指标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按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进行检测和评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见表6-48。

(2)验收评价

①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②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表6-48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亦公楼、商店、旅馆、文件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车室、餐厅、理发店等。

③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为控制室内环境质量,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批准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要求各有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严格执行新的国家标准,并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控制有害物质限量的十种材料为:人造板及其制品、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黏剂、木家具、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黏剂、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建筑材料放射性元素。

室内环境质量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测确定,其结果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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