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⑴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⑵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⑶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绑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⑷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卡环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不准双拼吊。
⑸吊砌块必须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⑹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⑺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⑻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⑼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⑽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2、常用起重吊装机具设备的安全使用
此部分内容主要涉及相应常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在此不做为内容学习,但大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相应规程的规定指导和要求施工。具体内容可参见建设部2001年7月30日颁布的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或J119;2001)及集团公司设运物【2002】207号文《关于印发﹤主要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进行学习和指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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