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传统的概预算额一直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由于其是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管理,企业实际并无定价的自主权,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过程,不过是一种特殊计划程序的执行过程,按照现行的确定方法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计划价格,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法越来越显示出很多弊端。
1、建设工程造价难以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价值规律要求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商品的价值量,其倾向表现是成本加盈利的价格,建设工程造价也不例外。由于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概预算定额所反映的既不是现实的各个施工企业具体的劳动生产率,也不可能是生产某种具体工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工程造价水平不能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水平。因为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可能人为规定的,必须通过生产条件互不相同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形成。因此,依据国家统一的编制的概算定额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是不能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的。
2、建设工程造价难以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现行定价方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必须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所规定的基本倾向指标进行。而工程概预算定额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由于工程概预算定额的编制、研究、修改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不能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虽然各地区都设置了各种相关的调差系数,但“系数”从测定到执行仍远远滞后于市场的变化速度,不利于接收市场的调节,从而使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定价方法难以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不能合理的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3、建设工程造价难以体现竞争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是培育、健全和发展市场的关键,而市场竞争必然要围绕价格这个核心进行,这就势必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必须体现竞争原则,必须将各竞争企业的优劣明显地显示出来,。但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定价方法,要求生产条件、所有制、级别不同的各竞争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同的计算方法、计价依据来确定某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各竞争企业所作出的价格水平相差无几,无法反映企业的实力,毫无差异的价格是难以体现竞争原则的。
4、建设工程造价难以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也有高低之分,目前的定额只规定了一种单价,不符合按质论价的商品交换原则,影响承包商提高质量的积极性,难以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5、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
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各省、各行业都编制了自己的工程概预算定额。由于历史和习惯的原因,计算规则各不相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内容也各不相同,给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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