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要求的民用建筑。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的评估报告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评节能改造评估报告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出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对业主或委托方的《既有建筑节 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和其它相关评估资料的审查和论证,其内容应包括:建筑改造条件判定、改造的必要性、改造方案评估、评估结论及建议等。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2。
改造条件判定 对申请评估的项目的申报资料齐全与否、是否危改房、有无建筑结构安全性、资金来源、业主改造意愿等说明进行核查,判定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改造条件。
改造必要性评估 在对业主提供的诊断结果、建筑能耗现状等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通过对改造对象的现状(建筑围护结构、采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 进行分析,对评估项目改造的需求、必要性和节能潜力等进行评估。
改造方案评估 对业主提供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的节能措施的合理性、改造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改造预期达到的目标(节能率、系统效率及与相关节能技术要求的符合性)、改造投资及经济效益(各项改造内容的节能效益、静态投资回收期等)等进行评估。
既有建筑改造评估结论
分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1)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方案能达到经济、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应判定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并可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当期列入政府资金支持计划内。
(2)对存在诊断结果质疑、建筑现状与现场勘查不符、节能措施与检测诊断结果背离、改造内容与投资估算不匹配或技术路线不合理等问题的改造项目,评估机构应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并在评估报告中给出具体说明。业主单位可依据评估机构提出的建议(意见),对评估资料进行核实、修改,并重新申报评估。对复评后能满足经济、合理要求的项目,评估机构可给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否则,应给出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3)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方案难以达到经济、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可给出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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