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参加项目经理部的内部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2)检查被审单位的各种帐目、资财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3)参加被审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和纠正一切不正当开支,限期整改;
(5)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批评,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
(6)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有权揭露打击、陷害、报复财经管理人员的错误行为,对情节恶劣者建议建设公司进行查处;
(8)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手段,并建议建设公司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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