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不断增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也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因此,在进行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面临的施工环境非常复杂,而且,在进行施工的时候要面临的问题也非常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获得更好的发展。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状
1.1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是一种自评阶段,在这个阶段是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是政企合一的体制时期,这个时期的质量监督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同时也是导致后期出现更多问题的导火线。在第二个阶段是政府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通常是由国家来进行监控的,但是,国家在进行监控的时候也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因此,也经常会出现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大问题的时期。在第三个阶段,是市场监管阶段,在整个阶段,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前的责任主体变成了监督的主体。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是为了更好的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但是在进行监督的时候非常难来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很多的质量责任主体在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不会进行有效的惩罚,这样就使得在很多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督工作更加重视单一实物的质量监督,在监督工作方面难形成全面和准确的情况。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通常都是在施工阶段,这样在其他的阶段就会出现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政府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会出现更加重视方式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监督的力量出现很有效的情况,同时在监督的时候出现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的情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也存在着法规体系和信用体系不健全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进行监督的时候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对水利工程的质量也有很大影响。
1.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难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督的时候存在着经费紧张的问题,国家虽然取消了质量监督费用,将监督的费用以地方财政来进行保障,但是,在进行落实的时候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没有工作经费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完成日常工作,这样就使得很多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也存在着手段落后的情况,很多的水利工程监督站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由于经费方面的问题经常会导致相关的技术手段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进行现场监督的时候经常还使用比较老旧的方法,对水利工程以后的建设和质量管理有很大影响。在监督过程中还存在着设备不足的情况,很多的现场监督人员在经验方面非常少,因此,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也出现技术掌握不足的情况,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疏漏的情况,同时也会导致监督力度不足。
2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2.1 确立监督机构地位,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管理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这样就使得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时候,各级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做好管理工作,在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做到不断进行进行加强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能,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其执法地位和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是一致的。工程质量监督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做到能够公正和公开的进行监督,这样能够更好的维护公众的行政执法行为。将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行政管理序列,这样能够更好的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改革的思路得到落实,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更好的为人们提供便利。
2.2 健全监督机构,分清监督事权
目前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站还严重存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设置独立的质量监管机构,去除不相匹配的环节。水利工程涉及专业繁多,可配备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工程、机电和电气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将工程的质量监督环节交由与参建项目法人的同级质监机构来履行;对于那些比较重要的工程,应由参建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2.3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工程监督的软实力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质量监督人员应用法律和法规来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要保证监督的公平、公正,做到公正廉明,不以权谋私,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
2.4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经费来源
水利部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组成有比较统一的规定,但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不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不一致。在性质上,有的没有编制,以某个部门或某个人为主,其余是其他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联合体;有全额事业的要想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明确质量监督机构性质,有必要将所有质量监督机构定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取消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情况,监督机构只有不再与被监督对象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向财政全额拨款方式转变,才能使监督机构职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2.5 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信用体系。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有效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同时制订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推进建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2.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不可少,政府是依法监督行政的责任主体。政府作为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政府必须对水利工程实行全面的强制性监督,纠正和处理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使政府始终处于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领导者和仲裁者的地位,实现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实行对建筑市场和现场的全要素和全覆盖监督,不断加大政府的工程质量监控力度。
水利工程建设要面临的施工难题非常多,而且面临的施工环境也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控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同时要涉及的方面也非常多,因此,在进行质量监督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要依靠技术不断的提高工程的质量。在进行监督的时候要认识和消除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时也能更好的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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