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3-07-01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与国际接轨,对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在与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的交流当中,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尤其是关于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方面,在实践领域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就实践中存在的案例,分析了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及其与合同类型、与合同内容的关系,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1、《规范》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1,唐山某电厂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为总价合同,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价,但承包范围写的是整个项目,量差只字未提。合同谈判时,业主提出,既然是总价包死的,不管工程量发生多大变化,承包商应该在合同价下完成合同项目的全部内容。   业主将固定总价模式的合同稍加修改,轻易地淡化了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合同价中的基础地位,巧妙地回避了清单编制的责任,同时也失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案例2,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考试大一级建造师△清单计价中标的某项工程,双方于2004-06底签订了合同,但以后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居高不下。经测算,由于价格上涨,仅钢筋一项就亏损400多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找业主协商解决的方法。但业主强调,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是不可调整的,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认为,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使其遭受了重大损失。   案例3,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目前建设市场是甲方市场,有些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删去约束自身条款的同时,又增加了对承包商的种种不合理约束和惩罚条款,将大量的责任和风险推给了承包商。合同价约定为总价,但却写明要扣除从清单中取消的项目,而漏掉项目的价款却不予增加。还有些合同根据《规范》的规定,约定“单项工程变更价款若干以上者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故意将“单项工程变更”写成“单张变更单”,并且将限额定得很高。   以上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双方的行为外,还依赖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理解,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的合同类型和合同内容的关系的认识。   2、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   加入WTO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游戏规则动作。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国际建筑施工领域已有上百年历史,已为各国投资商及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深入理解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功用,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在于,业主雇佣的咨询工程师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细目,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量,并写在招标文件的表中(该表即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的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金额。填上了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在FIDIC合同条件中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功用:一是作为计量验工付款的基础。二是作为评估工程变更的基础。三是作为得出最终的实际费用或核算最终合同价格的基础。FIDIC合同条件下主张“量价分离”和“量变价不变”,其中,“量”指咨询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估算工程量,“价”指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的单价。FIDIC合同条件下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单价负责,而工程量变更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这也正是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   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最大优势在于:一是为所有的投标人创造了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机会。二是极大地降低了业主和承包商招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三是为比较标价、验工付款和评估工程变更提供了一个较为详细和准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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