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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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建立规范高效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因工资拖欠进行投诉和各级建设、公安、人社、信访、维稳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含接待,下同)投诉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处置所辖行政区域内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第四条联席例会制度
各级建设、公安、人社、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例会,及时通报重大欠薪事件的处理情况,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公示投诉方式
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项目公示栏(五牌一图)中公示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并在每月5日前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及工资支付公示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投诉途径
农民工依法受雇,按合同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未能取得约定工资情况下,应分别与所属劳务企业、项目部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协商解决。
与各方协商未果或均不予解决的,农民工应按照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顺序逐级进行工资拖欠投诉登记和投诉申报,不得越级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数
集体性投诉,应选派5名及以下代表进行投诉;投诉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八条投诉要求
农民工投诉实行实名投诉登记和投诉申报制度,应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依据,真实申报被拖欠工资金额,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九条投诉登记材料
农民工投诉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权益卡等有效证件;
(二)能有效证明劳务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投诉申报材料
农民工投诉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工资拖欠投诉申报手册(含拖欠登记表、申报表等);
(二)劳动计酬的书面凭据;
(三)与用工企业进行工资结算的书面依据(包括应支付工资的项目名称、数额、支付时间、支付企业等);
(四)与劳务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协调解决的凭据;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
受理部门接到投诉时,需核对投诉人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和投诉材料,并区别下列情形分别做出是否正式受理的意见。
(一)具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投诉事项的,受理部门应进行投诉登记,调查询问拖欠事实,并一次性告知农民工投诉申报要求及需携带投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诉申报。
(二)投诉申报时投诉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正式受理投诉申报。
(三)提供的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向农民工一次性告知投诉申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以下投诉,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拒不配合调查了解拖欠事实的;
(二)拒绝在拖欠投诉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的;
(三)未提交完整的投诉申报手册的;
(四)无有效证件的;
(五)未与劳务企业、项目部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协商解决的;
(六)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
(七)其他可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
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责成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劳务企业自查,提交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项目自查申报手册;对拖欠工资属实的,督促限期支付;对存在拖欠或结算纠纷的,责令限期报告解决方案,并要求妥善处置。
投诉处理中,对于不配合协调解决或行政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处理情况通报项目属地公安、人社、信访、维稳等相关管理部门,严控因农民工工资拖欠而引发的群体性行为,并及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当事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因个人承(发)包产生的投诉,应告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支付拖欠工资的方式
企业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应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发放到每位被拖欠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
第十五条维权培训
发生过工资纠纷与拖欠并纳入监管类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属从业人员和建筑农民工必须参加维权实名培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并将培训情况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派员参与关爱建筑农民工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一)对因推诿、逃避、不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造成农民工围堵公共场所、办公场地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工程项目,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监管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并公示。
(二)投诉人员拒绝办理投诉登记与投诉申报、投诉弄虚作假或非法集体上访的,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监管类人员管理并公示。对不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投诉登记和投诉申报的人员,由接待工作人员劝其离开,有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对恶意拖欠、欠薪逃逸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寻衅滋事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坚决迅速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应急机制
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过程中涉及有关应急事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健全妥善处置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应急机制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327号)精神,按既定应急处置机制和职责分工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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