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若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等开头是否完好,必须定期测试。对现场所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3、发现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饪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处理,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4、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切断。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七条处罚。
5、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机修班派人值班,及时安排施工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6、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上述内容由现场电工,机修班履行并予检查监督。
7、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人罚款10-5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8、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中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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