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是行业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2)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组织保证体系。
(3)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4)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5)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公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6)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一级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7)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8)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2)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3)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统计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公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批,行使生产否决权,
(6)组织或参与本行政主管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7)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9)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10)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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