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产生原因多种多样,都不是什么好原因,
鲁班乐标小编总结围标产生原因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
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招投标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并实施了一些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按部门分工,招投标工程由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招标公证在实践中,则往往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使监督流于形式。
企业诚信度较低
围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投标企业多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企业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招标方案存在漏洞
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串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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