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扬尘和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应搭设封闭式垃圾站。细散颗粒材料、易飞扬材料或垃圾的储存、运输应采用封闭容器及有覆盖措施的车辆。施工现场出口必须设冲洗池。

2、对于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操作过程、施工对象等,应制定控制扬尘的具体措施,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米,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3、拆除、爆破施工前应做好扬尘控制措施。

4、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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