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程交接后的工程保修制度,工程保修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制定的工程保修制度和业主提交的“工程质量缺陷通知书”提供缺陷修补服务。
3项目部应在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处理等。
4保修期限(缺陷通知期限)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按合同约定。
5保修的经济责任和费用应由缺陷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6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与业主建立售后服务联系网络,收集和接受业主意见,及时获取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运行信息,做好回访工作。
7工程回访工作应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有关回访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填写回访记录,编写回访报告,反馈项目信息,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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