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养护标准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的情况,现阶段,我国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是什么?以下是鲁班乐标整理的关于市政设施养护标准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完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和质保资料,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包括: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挡墙及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河大桥、跨线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及附属各类井室。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质量技术科、安全监督科是局市政公用设施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各养护维修单位的日常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局属道路、排水、照明、桥涵(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确权、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计划的制定、任务的下达、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及维修预算的起草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动态,根据实际状况结合市政公用设施危险源清单的治理情况,依照相关规划会同市政工程科编制设施近期及中长期维修及新、改扩建工程计划;负责局属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及应用。
质量技术科负责养护维修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质量的检查验收;负责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结合所辖市政设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技术管理要求及操作规程。
安全监督科负责监督市政公用设施危险源清单的建立及治理情况;检查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的警示围挡标志、文明施工以及规范操作等;负责施工时交通封闭、半封闭手续的办理以及维修作业信息的媒体告知。
道路养护管理所、排水设施管理所、桥梁管理所、道路照明管理所是局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部门,接受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质量技术科、安全监督科的业务检查。
道路养护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车行道、人行道、挡墙、护坡等设施的养护维修;根据道路养护维修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完成养护维修任务。
桥梁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桥梁、通道、隧道、涵洞的养护维修;组织实施城市桥(隧)设施的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结构性安全;负责巡查涉及结构安全的桥梁、通道、隧道、涵洞等设施的主体结构部分;编制桥梁、通道、隧道及涵洞的大中修及改造技术方案。
排水设施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地下通道内的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建立健全市政排水设施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归集;协助局接洽社会各界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意见、建议、投诉的收集和处置;负责巡查桃河、义井河等河道的排水系统。
道路照明管理所职责
负责局属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地下通道的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确保路灯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到住建部标准;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照明线路、检查井、灯杆、灯具、灯泡、变压器、镇流器、油开关进行巡查,确保设施良好运行;负责建立健全局属照明设施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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