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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竣工验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是检验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制造与施工建设质量、考核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检查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政策法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正式生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都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以上建设项目除生产性项目外,也包括独立建设的办公楼、营业楼、教学、科学试验楼和住宅等一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应依据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整建设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应先按照签定的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然后再按本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并经规定的生产期试车考核(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行业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的,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就应及时组织验收。
2、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与主生产装置同时投入使用。
3、非工业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4、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本期工程主要生产装置已建成,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含可商品化的中间产品)的条件,就应按时对本期工程组织验收,交付生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5、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因其它原因,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继续建设的,应从实际出发,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6、非生产性项目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特殊情况经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可先试用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再进行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
7、投产初期因故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共同确定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应借故拖延办理。
8、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辅助及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近期内又很难完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也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四、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必须重视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开始建设时,就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时,应有明确有关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的整理及交接责任的条款,并认真执行。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要抽调足够的人员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统一部署,订出计划,定期检查,限期完成。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协助建设单位整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2、项目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档案。项目的建设(筹建)、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对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移交建设(或使用)单位统一保管。
3、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构)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维护、改、扩建的依据,是建设单位必须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重要资料,也是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长期保存的技术档案。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统一保管。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至少两套,小型项目及独立非生产性项目至少一套。整个项目的竣工图由建设单位汇总移交生产、使用单位。采取项目总承包的项目也可由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参加情况下直接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但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具体施工图的编制按照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第50号《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4、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概(预)算执行情况,投资效益的重要经济文件。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或投产以后就应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物资,编好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开户银行审查签证后提出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经过审计后,方可验收。
5、组织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检查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设计、工程监理及当地质量监督检查、设备成套供应等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特殊要求的或无国家标准的,按双方原签订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中不符合标准的,要确定工程内容、负责人,限期修改完善,并据此提出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检查报告。
6、组织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等设施的专项检查。由负责项目验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限期加以改进完善,并据此提出专项检查报告。
7、生产性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应完成工艺、设备技术的考核,包括引进的设备、工艺技术的考核情况,并据此提出试生产报告(包括生产准备情况)。
8、大中型建设项目,因工程内容多,在每一单项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就应逐一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关键部位施工记录以及有无漏项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9、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在完成上述主要工作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竣工报告,申请验收。竣工报告主要包括:
(1)建设情况
①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②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③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④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⑤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气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产报告。
(3)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消防设施、审计等专项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
(7)遗留工程和需要上级解决的主要问题。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10、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
(1)项目名称和建设地址
(2)工程概况、概括性地叙述工程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建设总进度等。?
(3)工程竣工决算,包括概算批准及执行情况,资金来源、运用等情况,投资效益、固定资产移交情况。
(4)工程质量评定、环保、安全、卫生、消防审计等专项检查验收评定情况。
(5)验收意见,对项目建设的总评价、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与解决意见,各项资料、档案的移交意见等。
(6)移交生产日期。
(7)验收委员会名单和签字。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1、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可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限上基建项目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建设的项目,应先进行预验收,然后进行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类型的建设项目是否分两步进行竣工验收,由主管验收部门决定。
2、需要组织预验收的建设项目一般由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使用等单位参加,个别项目经主管验收部门同意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验收中既要对各个单项工程逐项进行设计、施工、设备检查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设施等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预验收前施工单位(承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报告或及时组织预验收。
3、建设项目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已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完成全部建设工作。
六、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1、凡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计委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它由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的项目,由省计委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计委组织验收。
2、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成员单位有:验收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主要投资方、有关银行、设备成套、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档案、统计、审计、土地、工会等部门。生产(使用)接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筹建)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准备和竣工验收工作。
3、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在验收建设项目时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其主要任务是:
(1)审查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的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固定资产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3)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定设计、施工质量;
(4)审定竣工决算(包括资金来源、运用及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等)
(5)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可否验收;?
(6)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7)对未完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工程的成本,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8)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9)对建设单位整理完的工程建设文件与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审核验收后组织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
(10)通过并签署验收证书;
(11)需预验收的项目在预验收时,参照上述条款进行。
七、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和不完善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省内各行业可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各行业的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报省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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