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强拆程序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强拆程序有哪些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上述流程中有一个问题还需要引起重视,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里所称的“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避免出现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一是不服催告书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催告书只是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设定的。因此,催告书,包括公告,本身没有给当事人新增加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催告书或限期拆除公告,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除要中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除非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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