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综合防范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等。
(2)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进行防范范围设防情况、防范功能、各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监控中心图象记录、报警及系统集成信息等功能检查。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进行摄像机功能检测、图象质量检测、系统整体功能检测、录像机存储记录检索、回放及保存时间等功能检测。
(4)入侵报警系统应进行入侵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破坏检测、灵敏度检测、控制器的系统布防、撤防、报警响应、记录等功能检测及与视频安防系统联动功能检测等功能检测。
(5)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应进行系统功能检测和系统软件检测等功能检测。系统功能检测应进行控制器独立工作及在线工作时准确性、实时性和存储信息功能、备用电源工作时系统工作的准确性、系统报警能力及联动功能等检测;系统软件检测应进行软件所有功能、性能及安全性检测。
(6)巡更管理系统应进行系统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在线联网式巡更系统电子地图显示功能、巡更记录采集、统计、打印、存储及报警、联动等功能检测。
(7)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进行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及管理中心功能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探测器对车辆灵敏度检测、自动栅栏升降功能、防砸车功能、读卡器功能检测、发卡器功能检测、管理中心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存储、通信、空车位显示及联动等功能检测。
(8)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功能检测包括对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和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软件、硬件的显示、记录、报警、统计、打印等。
(9)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和规范规定。
(2)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应提交的检测记录。
(2)检测记录不完整,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
(3)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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