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及对策

建筑施工的特点是高处作业工作量大,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多工种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中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发生事故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又会造成家庭的不幸和悲痛,影响企业的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根据建设部公布的事故信息:200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40起,死亡257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46.24%和44.16%;2004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69起,死亡199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88起,死亡97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52.07%和48.74%.事实表明,在建筑业“五大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因此,减少和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是降低建筑业伤亡事故的关键。

一、高处作业存在主要的危险因素

1、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全、脚手板材质或铺设不符合要求。

2、施工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或生理存在缺陷,年龄偏大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施工作业人员酗酒,施工作业人员、监护人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和施工技能,安全意识谈薄,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变能力差。

4、高处施工平台、临边、洞口等无防护栏杆或安全设施。

5、操作者本人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知识的缺乏,会造成大量的事故。

6、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腐蚀、规格偏小,不符合安全要求,承载时容易翻倒或压垮。

7、在立体交叉施工过程中,施工安排不科学,同时缺乏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未落实、现场监护不到位等。

8、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措施不具体,施工协调不统一等。

二、对策1、各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法制意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专业技术素质,做好督促、监护和检查工作。

3、坚持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入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使教育培训工作既有针对性、又能保持经常性,防止走过场,使操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行为。

4、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明确每个高处作业点的防护措施,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脚手架工程、吊装拆除工程(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工程、临边防护等都应作专门的施工方案。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改变或拆除现场的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其它防护措施,作业时做到自我保护和相互提醒。

5、切实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业,都必须向操作者讲清楚施工环境、操作过程、操作工艺、操作方法的具体要求和应采用的防护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纪律和存在或潜在的危害及发生时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操作过程中必须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使每个操作者时时、处处重视安全。

6、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规范地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及时对拆除的部位进行恢复,确保防护措施有效发挥作用。

7、使用中必须经常检查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8、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采购、租赁及使用必须严格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投入现场使用。对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建筑机械操作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附墙装置、制动器、限速器、限位装置等的日常检查和维修,防止动作失灵。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笼内的载荷,防止超载或物料放置偏移。对物料提升机必须设置可靠的楼层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使用过程中不得乘人上下。

9、在恶劣的气候(如雨雪天、大雾、六级以上强风)和环境不良的条件下,禁止从事高处或洞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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