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木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综述

为了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和推进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应日本国建设省的邀请,由建设部监理司牵头组织的中国建筑市场管理和招标投标考察团,于1992年6月对日本工土木工程的在关业务进行考察报告,着重对招标投标业务进行归纳整理。供公路同行参考。

根据日本《建设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日本工程招标方式分一般竞争招标(公开招标)、指名招标(邀请招标)、随意合同(议标)三种,但实际是以指名招标为主,占日本招标工程的90%以上,指名招标失败后可转为议标处理。指名招标对企业是缺乏主动权的,它完全听命于发包工程的公团、公社或民间投资者,由谁参与竞标由发包方定。

在日本,政府工程按规定都应招标投标的占90%以上。招标主要由公团或公社具体负责实施。公团与公社介于政府与民间之间,社会地位特殊,具有“国营”性质,是“官办自营”式的特殊法人单位。它负责政府投资或贷款工程的建设、开发和改造工程。日本道路公团是负责高速公路和其他汽车专用公路规划、建设、营运管理的部门。日本建设省所属住宅类、道路实践来看,实施的工程质量基本上都达到优良水平。工程工期也未出现拖期现象。

一、 日本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在日本,一个企业要取得工程,要经过如下六个程序:

1﹒企业应向各公团、公社等发包单位报各,接受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一般为每年的二月份进行一次。申请书要写明法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地址、资本、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并附上工程经历、人员装备一览、资格许可等证的材料。

2﹒在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资质等级,分类排队、造册。按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经营状况、业绩等进行分析评价。以优劣排序,形成各册。

3﹒指名。当有工程发包时,发包方按工程的规模、性质等情况,根据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通常在投标日期前10天(紧急情况下是5天),利用告示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然后在名册中指定10—12家相应企业作为竞标者。指名通常由发包方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负责人5—10人负责确定,他们称之为“合同审查委员会”。名单确定后,书面通知企业,告知工程的性质、规模情况及投标时间。从指名到投标一般约15天以上。

4﹒实际招标。指名一经确定,有关企业要按一定方式进行答辩。发包方介绍工程情况和特点,投标方则介绍自己的资质、业绩、技术业务所长以及如何干好该工程的方案设想。 投标时企业只按一个标价。开标是要求全体投标者全部参加,公开开标。

定标是招标的最终结果。日本的定标原则往往是单因素的,就是看谁的标价接近标底,一般多取低价标。日本的标价的下限幅度为0~8%之间,若投标人的标价高于标底或低于幅度之外则不可能中标。

据称,由于标价很难与标底吻合,日本的指名招标几乎没有一次成功的,一般都要二、三次。若三次不成便改为议标处理,再次投标要求在一天内完成。

5﹒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发包人个别通知企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一般规定在中标的第二天起10天之内完成。指名招标一般于决标当天就签订合同;议标则在任务成交日签订。

6﹒设保。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到保险公司购买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作抵押。

二、 日本评价企业的标准和指名原则

为保证企业公开竞争,日本政府或发包单位对企业的评价都有一定的标准,指名也有一定的原则。

1﹒评价企业资质标准 (1)能力评估。即考察申报企业近两年来完成的工程情况、业绩水平。 (2)资金状况。即企业的自有资金雄厚程度,融资信用如何。 (3)企业从业人员及职员的构成。 (4)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考察企业稳定性。指标的利润率、盈亏的幅度、周期性、生产率、自有资金和负债情况比率。 (5)技术专业职员数,比例如何? (6)从业的年限。评价其资历及信赖程度。 (7)工程业绩、质量、工期等 (8)从事过特殊工程的经历。 (9)安全保障情况。 (10)企业的福利情况:福利和工资分配。 其中前6项为全国性的惯例,后4项为专业公团的附加条件。若按定量分析,从权重的角度讲,前6项的重要性约占75%的份量,后4项占据25%。在后4项中,若按总数100计,则第7项的权重为60%,第8项为30%,第9、10项为10%。

2﹒指名招标的指名原则

(1)两年以来企业的经营行为状况如何,主要看合同的履行情况。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指名。 (2)企业两年来工程业绩如何、有亏损的则会有一定不良影响。 (3)企业两年来的工程业绩如何、如工期、质量等。 (4)公司与发包工程的地理位置和条件,如驻地远近,条件和运输设施、条件等。 (5)企业的资质是否胜任,有无越级行为。 (6)技术力量和能力能否满足工程需要、以前是否干过同类工程。 (7)两年来公司的安全保护状况,是否发生过大的事故。 (8)近两年来的福利情况,有无拖欠分包款、发生矛盾和分配情况等。 日本人在招标形式上多采用指名招标,其优点是国家可以保护自己的企业,让外国公司无法进入竞争,二是由于公司、公社的特殊地位,在利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在工程实践中的推广应用。三是在投标定标时,采用标价单因素决标,有利提高效益和公平竞争。 缺点一是企业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二是招标投标的透明度不高,也难免受制于人为因素,易出现不正之风。

三、 工程标价、标底及预付款

在日本,企业报价是否接近标底或低于标底,是决定企业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发包方(公团或公社)的工程标底是否恰当,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实质性因素。因而,工程经济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工程经济分析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以下四部份组成: (1)材料预算单价 (2)工程量 (3)合理、先进且可行的施工方案 (4)单位工料消耗

上述四大部分中,其中2、3、4部分是由政府的法规以及企业或发包方各自的标准、经验和策略所制约,一般变化不大,进而寻求一个可供共同参考的预算单价,就十分必要。在日本采用“活市场,活价格”,全国办有一份杂志叫《建设物价》,是建设物价调查会主办的,创建于1952年,另有一份刊物叫《计算资料》,是由经济调查会主办的。均每两个月出一期。它们报告市场各种建筑材料工程价、材料价、印刷费、运输费和劳务费(按都道府排列)。价格的资料来源是各地商社、建材店、货场或工地实地调查所得。每样价格都标明由工厂运至工地,或库房、商店运至工地的差别,并标明与上个月的升降状态。根据这二份资料,企业与发包人就可以找到一个共现可供参考的数据,做出的工程预算更易符合实际,体现出市场经济不同地区不同价,有利于投标方在同等条件下报价竞争。

一般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款。在日本,需交预付款的工程,一般指规模在50万日元—24亿日元之间,(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2亿元)之间,也有规定为10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具体由地方自主决定。其款项通常是工程预算价的30%,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可达40%,但最多不应超过2﹒4亿日元(相当于人民币2000万元)。当政府的工程预付款达到2亿日元以上时,要由主管官员批准,地方由知事批准。工程造价在50万日元以下或工期在两个月内的工程不交预付款。

鉴于上述日本土木工程招投标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应加快工程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应加快工程市场改革的步骤,首先应强化工程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管理,招投标和合同方面的法规。其次应大力推行工程价格体制,改“活市场,死价格”为“活市场,活价格”随行就市,进一步推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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