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得到有效数据,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符合标准才有用。鲁班乐标小编就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试验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施工技术指南、验收标准、工程验收试验规程以及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是铁路建设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按规定对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以及隐蔽工程等工程实体进行检测试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

(一)外观检查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二)实测项目,应用专门的仪器、工具、设备检测、试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体系分三个层次建立:

(一)施工单位的检验试验;

(二)监理单位的见证试验或平行检验试验;

(三)项目管理机构经批准可委托的抽检和验证检验试验。

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序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含料场检查和原材料进场检验),按有关铁路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执行。

第二章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检验试验任务由检测试验室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试验机构完成。

施工单位应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工地检测试验室,并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的专职检测工程师。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将其检测试验室详情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其内容包括:

(一)检测试验室设置情况;

(二)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计量认证、相关委托书、承担业务范围等);

(三)检测试验室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

(四)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

(五)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表样;

(六)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凡检测试验室新建、调整、变更、扩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任务:

(一)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路基填料、砂石料)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出具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

(二)完成各批(次)的材料试验,含钢筋和混凝土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

(三)施工中,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和检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逐项检验;

(四)收集、整理、保管各项检验试验原始记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五)配合和协助监理单位进行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六)将经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署的试验成果、检验报告、检测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监理单位检测试验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试验室应具有相应资质,配备有资格的专职检验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仪器设备,满足监理现场检验试验工作需要。

委托检测试验的项目,应报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监理单位进行见证或平行试验检验时,应留存额外样品,以备产生争议时进行复验。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检测试验工作内容

(一)按照验标规定监理进行平行检验试验的项目;

(二)对验收标准规定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验有怀疑的试验项目;

(三)及时报告在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四)项目管理机构授权的其它检测试验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机构检测试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立中心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验试验工作进行抽检和验证。

中心试验室或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检测试验工作

(一)对施工、监理检验试验项目进行抽检和复检;

(二)对有争议的检验试验结果进行检测试验。

(三) 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抽检或验证试验检验时,应留存额外样品,以备产生争议时进行复验。

第五章 检测与报验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各自的试验检验工作,各阶段的检验试验工作应该按照工程报验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所有报验报表(报告),经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应及时返回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础资料和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不得以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对工程质量实施抽查和复验代替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检验,也不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第六章 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试验

第十八条 材料检验试验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各种建筑材料按规定批、次进行进场取样试验,并按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随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报送监理单位核备。

(二)监理单位按照平行试验、抽检的频次独立进行工程所必需的各项材料试验,对施工单位的取样试验应按照规定旁站监理。

(三)监理单位在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检测前应详细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该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等是否齐全合格。

(四)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铁路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材料、设备检验试验及工程试验)的规定。

(五)项目管理机构中心试验室对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表》申报签证程序:

(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对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表》,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二)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申报后一至三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确认合格后予以签证。

(三)监理单位对设备和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不予签认。发生争议时报项目管理机构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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