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国建筑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基本内容:

资质分类和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监督与管理、罚则等内容等。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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