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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定义
2.1.7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有效容积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水量,并保证相应的水压要求。水箱压力的高低对于扑救建筑物顶层或附近几层的火灾关系也很大,压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达不到要求的充实水柱,也不能启动自动喷水系统报警阀压力开关,影响灭火效率,为此高位消防水箱应规定其最低有效压力或者高度。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设置位置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设置要求
5.2.4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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