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施工集团总公司、局,各有关施工单位:1990年9月20日,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工人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经试行,修改后已通过鉴定。根据有关要求,决定改为《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正式下发,自1993年2月20日起实施,原《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93年2月20日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挖扩桩孔施工的管理,保证挖扩桩孔的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作业的,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桩身直径800-2000毫米,扩底直径小于或等于3倍桩身直径,最大不得大于3200毫米,最大孔深不超过25米的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或机钻人扩孔施工。超过此范围时,须另拟方案,经专家小组论证、评审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能采用人工挖扩桩孔施工:1、场地狭窄、交通不便,大直径钻机不能进入,或在场地内无法施工;2、地层松散,有地下水,机钻不能成孔;3、地下有管道、钢筋混凝土块、旧墙基础、条石等障碍物;4、桩数少于20根的小工程。第五条各种大直径灌注桩孔,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资料不全或不清楚的,严禁开工。桩孔施工应首先考虑采用机钻施工,如无法采用机钻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和专业总工程师审查,确属特殊情况,方可进行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人工挖扩桩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上级主管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以上所有资料文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申请书,应在开工前一周报市建委施工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七条人工挖扩桩孔必须由经审查取得《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将大直径桩基工程转包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否则按违章施工论处。第八条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严格依照工程地质资料、桩孔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定编制,并交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会签,报上级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履行各级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第九条经批准的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应由编制者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班组进行全面施工技术交底,并履行书面交底手续。第十条凡雨季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时,应拟定雨季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应经常检查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遇有与原勘察报告、设计要求不符合,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变更技术方案和措施,严禁冒险施工。方案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再行施工。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工长应负责孔壁稳定性和混凝土护壁强度的鉴定工作,达到规定强度指标及养护时间后,方可通知班组拆模施工。第十三条进场施工前,应由施工管理、生产技术和安全等专业负责人(人员名单附施工方案后)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检查现场是否达到“三通一平”。发现涉及施工作业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找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不具备基本施工条件,不得盲目进场施工。第十四条人工挖扩桩孔必须建立专业队伍(可含合同制工人),登记注册,并必须经过技术与安全知识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第十五条钻孔和挖扩桩孔施工所用的电气设备,均需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孔下照明使用国家规定安全电压范围内的灯具。人工挖扩桩孔的提土工具,要进行专门设计,须备有安全设施,装土容器应符合轻、柔、软、防坠落的要求。第十六条在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急救用品(氧气等)。每日应在作业前由领导小组的技术或安全负责人逐个检查桩孔及施工工具、设备,并进行书面登记验收后,再通知班组开工。第十七条施工班组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施工。护壁施工与土方掘进施工工序,必须按技术要求进行转换,遇有异常情况,如坍孔、地下水、黑土层、有害气体等时,应先行停止作业,撤离危险作业区并及时向工程技术负责人报告,不得冒险作业,不得擅自处理。第十八条人工挖扩桩孔的施工现场应用围挡与外界隔离,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单位参观,必须经工程负责人同意,并由专人带入场内。第十九条人工挖扩桩孔(含清孔、验孔),凡下孔作业人员均需戴安全帽,腰系安全绳,必须从专用爬梯上下,严禁沿孔壁或乘运土设施上下。第二十条每个桩孔应备孔盖,每班作业前要打开孔盖进行通风。深度超过5米或遇到黑色土、深灰色土层时,要进行强制通风。每个工地应配有害气体检测器,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后才可施工。完工时应将孔口盖严。第二十一条凡有人进入孔内时,地面上必须有保护措施,无安全防护措施,任何人不得下孔。第二十二条机钻成孔作业完成后,人工清孔验孔要先放安全防护笼,笼距孔底不得大于1米。第二十三条人工挖孔采用混凝土护壁时,应对护壁进行验收。第一圈护壁要做成沿口圈,沿口宽度大于护壁外径300毫米,口沿处高出地面100毫米以上,孔内扩壁应满足强度要求,孔底末端护壁应有可靠防滑壁措施。第二十四条混凝土护壁强度标号不低于C15。护壁拆模强度不低于3MPa,一般条件下24小时后方可拆模,继续下挖桩土。第二十五条对Q4沉积粉土、粉质粘土、粘土等较好的土层,人工挖扩桩孔不采用混凝土扩壁时,必须使用工具式的安全防护笼进行施工,防护笼每节长度不超过2米。防护笼总长度要达到扩孔交界处,孔口必须做沿口混凝土护圈。第二十六条人工提土须用垫板时,垫板应宽出孔口每侧不小于1米,宽度不小于30厘米,板厚不小于5厘米。孔口径大于1米时,孔上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第二十七条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时不能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边1米以外处,且堆高度不得超过1米。第二十八条凡孔内有人作业时,3米以内不得有机动车辆行驶或停放。第二十九条孔内人员作业时,孔上必须有监护人员,并要随时与孔下人员保持联系,不得擅自撤离岗位。孔上监护工作人员应随时注意孔壁变化及孔底施工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协助孔内人员撤离,并向有关人员汇报发现的真实情况。第三十条容器装土不能过满,孔口边不准圹放零散杂物,孔上任何人不准向孔内投扔任何物料。第三十一条夜间一般不准进行挖扩桩孔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时,施工技术人员要另制定切合实际的夜间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孔内与孔上人员应轮换作业,孔内连续作业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第三十二条扩孔部位如遇特殊松散土层,挖孔人员应在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施工,一般可加设扩孔护壁和采用支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修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必须经原方案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再行施工。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和企业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施工企业的安全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相关的有关规程,并对人工挖扩桩孔工程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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