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就是必须要遵守的条文。如果不遵守,就是违规。那么在《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中有哪些强制性条文呢?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中庭透明屋顶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外门窗和透明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经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基础形式,就地取材。在满足地基强度和沉降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地基基础优先考虑天然地基以及沉降控制复合桩基础。
新建有热水系统的建筑,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使用非传统水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应建立建筑能耗计量系统,对水、电力、燃气、燃油、集中供热、集中供冷、可再生能源及其他用能类型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中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对照明、空调、给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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