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1 筑炉使用的脚手架,由专业架子工负责按施工图搭设和拆除。非架子工不得搭、拆和改动。
1.2 施工区域内井、坑和孔洞等必须设牢固安全防护盖板。跨越沟或炉体洞口时,应搭设宽不小于80cm的过桥,桥的两侧边必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
1.3 采用垂直运输运送物料时,应装在小车或容器内,严禁上下投掷物料。
1.4 炉体内操作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金属容器内的照明不得大于12V。
1.5 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材料和设备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有排水措施。
1.6 操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应装入工具袋或其他容器内。小型工具可用绳索系在身上或脚手架等牢固地方。
1.7 高处作业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必须走专用梯道。
1.8 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应上挂在牢固地方。
2 磨砖机、切砖机
2.1 使用磨砖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磨砖机应稳装在操作棚内;稳装时地面要坚实、平整,不得倾斜。
2).磨砖机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熟悉磨砖机性能,并懂得该机基本知识的人员操作。
3).磨砖机应装设吸尘设备;不允许粉尘散放在周围空气中。
4).使用前,应先检查机械设备及部件是否正常,磨砖操作台升降是否灵活,操作轮盘、八字轮等有无松动,主轴是否弯曲,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动。起动时将补偿器的手柄先搬向“起动”指示位置,起动正常后再转向“运转”位置。
5).操作台上的磨砖小车运行必须灵活,小车轨距必须一致,符合规定。
6).磨砖砂轮要用夹板与螺丝牢固地固定在磨砖机的主轴上。夹板与砂轮之间必须垫以不小于3mm厚的鸡毛纸垫。砂轮必须安装防护罩;新安装的砂轮应空转5min,确认合格方可正式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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