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工程保险及其在我国建筑业推行策略,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由于其投资巨大,参与主体众多,组织关系复杂,建设周期漫长,经历环节多,因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一旦发生,便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对于任何一个参与主体而言,建设工程都是一项风险事业。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认真地进行风险管理,防范或转嫁风险。
风险管理是门新兴的学科,它是指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估计、评价和决策。它是一种降低因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过程管理,在这个过程管理中包括预测、分析、评价、处理四个阶段。其中风险处理是关键,而风险处理的方法有风险控制、自留风险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包括索赔制度、保险制度、担保制度。其保险制度是风险转移中的一项较为普遍,非常重要的,又易操作的方法。因此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它以规范各方关系,保护投资者和承包商的利益。降低因风险带来的损失,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并已成为西方国家工程承包合同的必有条款。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实行工程保险制度鲜为人知。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超过以往,加上市场各方主体素质不均,行为不太规范,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随着我国建设业的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
建设工程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以建筑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一般包括下列一些险种:一是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建设工程一切险;二是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三是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险;四是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险;五是以设计人、咨询商(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职业责任险等。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包括:(1)承保范围广。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2)被保险人范围宽。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哪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二、工程保险的主要作用
开展工程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跳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尤其是在加人WTO之后,我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而世界经济变化往往突兀复杂,更有必要提高国内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增强国际竟争力;二是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解决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和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工程保险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会使那些实力强、信誉好、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的建筑企业多得到工程,而令那些信誉差、实力弱的、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建筑企业少得工程,进而逐步被工程市场淘汰,用这种机制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三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由于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保险商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具体管理中解放出来,转向宏观管理,即从程序上监督技术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四是贯彻《建筑法》的需要。《建筑法》明确了工程发生事故各方应负的赔偿责任,而实现保险制度是使各种经济赔偿责任得以落实的有效途径。
三、我国建筑业推行工程保险的策略
1.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在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是顺利还是曲折,是节约社会成本还是浪费社会成本,政府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也要克服在推进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代替企业,直接对企业发布各种指令的传统做法。政府在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做的主要事情是排除体制和政策障碍,确定强制品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尽快出台《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
2.法律法规逐步强制,形成制度。抓住修改《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时机,建立与担保、保险相关的基本规则,以法律法规为保障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保证公共投资实现投资目标的部分工程担保和保险品种。一般来讲,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宜强制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但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责任出发,有必要强制推行一些担保品种。在我国当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承包商所处的弱势地位,业主任意压价、拖欠、要求垫资盛行,这一方面损害了承包商的利益,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拖欠款最终转嫁到一线施工的农民工身上,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政府有责任加以规范和管理。虽然不能够实用主义地期望通过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就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有更高的立意,即将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在建立建筑市场机制上,但同时应当能够解决突出的现实问题。对于所有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事关社会保障的保险品种。对于所有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品种。一般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品种可以由建筑市场交易双方自由选择是否采用。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价格由市场调节。除了借修改《建筑法)的机会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之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其他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制定配套条例和部门规章。
3.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适时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和会计制度。丰富并完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时废止过时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相关文件。
4.完善市场机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逐步让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准人的控制作用。政府逐步从直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领域退出,由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加以约束和控制。通过加大安全赔偿力度,强化雇主安全责任,推进安全保险发展,同时采用安全保险价格的市场调节,使安全投人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水平较好的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安全保险,使安全记录不好的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取得安全保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也可以由政府部分地转移到保险部门。通过推行质量保险,加强市场机制对于质量控制的作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政府的质量、安全管理更多的应当是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程序性管理。
5.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包括落实多方面的责任,如投资决策责任、发承包决策责任、建设工程质最和安全责任。落实责任牵扯到所有制的改革,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改革,合同、索赔、财产赔偿等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必须改变风险完全由国家承担的现状。只有让企业和个人都感受到风险的压力,才会有转移风险的意识和要求,这是树立全行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性工作。
6.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鉴于我国担保保险机构目前的发育水平,为带动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水平的提高,应当允许高水平的国外担保、保险机构从事中国工程建设的担保、保险业务。建议除了利用外资的工程和国际金融组织投资的工程可以使用国外担保、保险公司之外,根据我国加人W刊,开放担保、保险市场的承诺,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可以对部分国外有信誉、有资金实力的工程担保、保险公司开放。一方面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动我国本土的担保、保险公司的改革和业务水平提高。
7.引导担保、保险机构强化担保、保险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担保、保险公司要细化消费群体,进行产品创新、提供增值服务。二是担保、保险公司对于需要的担保、保险的品种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公司应当深人研究我国建筑市场主体的特征和相互之间的交易关系,确定担保品种和具体的内容。三是要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解释,引导事主进行索赔。
8.加强监管,规范国内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管。通过有效措施,甄别担保、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克服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被担保、保险的主体难以鉴别,优不胜、劣难汰的情况;坚决制止利用行政权威强行要求市场主体购买担保、保险,进行权钱幕后交易的腐败行为。尽快制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逐步形成保险中介市场良性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建立工程保险领域的经纪人和公估人制度,建立担保、保险贵任的评判机构和机制。规范工程担保的理赔程序。
9.加快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工程担保和保险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持体系。建议建设系统第一步先进行确定的重大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子块;第二步再进行规范的信息的采集和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及信用评分等,形成建设系统的信用信息体系;第三步再与银行、担保保险机构的信用体系进行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共享的信用体系平台。在建设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进行。
10.深化相关的体制和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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