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爆破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3.1有冒顶危险。
3.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3.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7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5.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5.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4禁止烟火。
5.5禁止用明火照明。
5.6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或雷管脚线。
7、炮响完后,隧道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爆破器材的储存、管理、运输、装卸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隧道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1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4、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5、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6、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7、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8、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9.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19.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其他作业。
19.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19.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19.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9.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0、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21、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22、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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