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三)术语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四)职责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以上由鲁班乐标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等建筑方面知识可以关注鲁班乐标行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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