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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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1. 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10%。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合同总价(除去税金)。
2.?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不超过合同总价。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违约罚款及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人员必须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到达现场常驻,如不能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到场,委托人将按以下原则处理:
1.每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监理人应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每一名监理员、资料员不能按时到场,监理人应承担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3.除非得到委托人同意,附件六中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或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与附件六中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一致时,监理人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立即解除合同;
4.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个别监理人员的配置,应提前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后方能更换。但更换人员不得超过附件六总人数的20%;
5.以上特别约定可与附件三中的条款叠加累计;
6.监理人承担违约金不影响委托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应及时发现工程建设各环节所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向相关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并采取措施消除。如在委托人组织或参加的各级安全、质量检查中,委托人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监理未曾发出过“整改通知单”,每发生一项扣减合同总价的5‰。
第三十六条技经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人的相关制度,确保其每月审批的工程款准确无误,如监理报表累计出现三次明显错误,将扣除合同总价的1%。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必须及时核对施工图工程量,并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的对比表。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在施工单位上报三日内及时办理(包括工程量与造价的核定)。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应在每个单项标段工程临近竣工时,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并在每个单项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将审核后的结算资料报委托人审核。
第四十条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的审计与国家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审核。
第四十一条如因非委托人、委托人的承包商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则每延误1天,扣除监理合同价款中的2000元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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