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兰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兰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甘肃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兰州招标网是兰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
兰州招标网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人员管理,结合本地区兰州招投标的相关内容,制定了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总则、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监督与管理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终止其评标活动,重新确定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无效,由招标人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评标。不适宜重新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评标(评审)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评标(评审)专家的年度出勤率、参加培训次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本年度评标活动参加情况。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评标(评审)专家的评价记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评价记录上签署评价意见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签署评价意见后3日内将评价记录送对应的专家库管理端所在单位,由其录入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
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备选,备选期3个月。进入备选的专家不再被抽取。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五次被抽取后均不参加评标(评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事前请假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制度,每3年对评标专家资格重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七)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七)种情形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评审)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与评标(评审)专家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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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招标网基本信息: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27号国土规划大厦12、13楼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931-7849080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邮政编码: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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