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内容: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建筑设计企业、勘察、建筑施工企业、研究和教学建筑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进行修订而成。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中不良地基基础设计要求:

对于存在岩溶、土洞等现象的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新增加的第6.6.2、6.6.3、6.6.4、6.6.6、6.6.7、6.6.8 条,根据岩溶发育程度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6.2 岩溶场地可根据岩溶发育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6.6.2选用。

【条文说明】由于岩溶发育具有严重的不均匀性,为区别对待不同岩溶发育程度场地上的地基基础设计,将岩溶场地划分为岩溶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微发育三个等级,用以指导勘察、设计、施工。

基岩面相对高差以相邻钻孔的高差确定。

钻孔见洞隙率=(见洞隙钻孔数量/钻孔总数)×100%。线岩溶率=(见洞隙的钻探进尺之和/钻探总进尺)×100%。

6.6.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

6.6.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的场地,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1 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 漏斗、溶槽等埋藏浅,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

3 土洞或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4 岩溶水排泄不畅,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淹没的地段。

6.6.6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荷载较小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1 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 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 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

2 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土层厚度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 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 倍,洞隙或岩溶漏斗被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特征值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时;

3 基础底面存在面积小于基础底面积25%的垂直洞隙,但基底岩石面积满足上部荷载要求时。

6.6.7 不符合本规范第6.6.5、6.6.6 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沿岩体结构面滑移稳定性。

6.6.8 土洞对地基的影响,应按下列规定综合分析与处理:

1 在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地基的影响,预测地下水位在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变化趋势。总图布置前,应获得场地土洞发育程度分区资料。施工时,除已查明的土洞外,尚应沿基槽进一步查明土洞的特征和分布情况;

2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人工降水引起土洞进一步发育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应采用天然地基。并应注意降水对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的影响。

3 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应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塞等措施进行处理。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粘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采用桩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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