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排风热回收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编制计划,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制定。其中,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空调系统排风热回收的要求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排风热回收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 ≥ 2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至少有总新风量的40%设置热回收装置;
2、全空气直流式空调系统,总送风量在3000m3/h~10000 m3/h时,应至少有总送风量的80%设置热回收装置;总送风量大于10000 m3/h时,应至少有总风量的60%、且风量不得小于8000 m3/h设置热回收装置;
3、带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总风量≥ 20000m3 /h、最小新风比≥40%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4、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注:
1、用于设备机房等部位冬季加热的直流送风系统,当室内设计温度≤5℃时,可不设热 回收装置;
2、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排风(例如厨房油烟、吸烟室排风等),可不设热回收装置。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排风热回收装置选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3、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仅用于消除室内余热的通风系统, 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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