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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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投资效果,根据《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中国地震局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承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预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包括交工验收和技术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由工程施工承包方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有关监督部门对其承建工程进行的验收;
技术验收是指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技术系统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建设成果的技术验收。
全面竣工验收是指已完成交工验收、技术验收、档案等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工程审批部门组织对其建设成果的全面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坚持集中、简化、节约、效率的原则。对于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建设工程预验收和全面竣工验收应合并进行。
第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由局发展与财务司归口管理,局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其技术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并符合验收标准,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依据
一、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有关建设项目变更和备案文件;
三、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预算和调整预算;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六、国家、中国地震局和地方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工程施工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试运行合格,能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数据或产品;准备工作能适应正式运行的需要;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必须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有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
二、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
三、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环境、消防等方面的验收手续齐全;
四、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已经按照要求整理归档,完成工程档案验收;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完成交工验收方可进入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应具备条件: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技术系统经试运行合格。
第十条完成预验收,方可进入全面竣工验收阶段。全面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及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合格报告;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方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完成量达到95%以上;
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技术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测试报告和技术验收意见;
五、地方或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环境、消防、档案等方面的验收手续;
六、交工验收、技术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尾工已合理安排;
七、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对基本符合上述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技术设备安装未按设计规定完成,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运行的工程,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上述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工程尾款,限期完成。
第三章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施工承包方提出申请
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工序合格文件、设备安装和调试合格记录、工程总结等竣工文件资料。交验资料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勘察、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1.检查复核资料。确定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2.核实交工项目的完整性。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有漏项;
3.组织现场联合检查;
4.检查各种记录。试运行记录及试运行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改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交工验收意见报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作为最终验收的附件并加以说明。
第四章技术验收
第十四条技术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技术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工程财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验收文件。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测试专家组和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1.检查测试。对工程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和主要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会议验收。验收组受主管业务部门委托进行验收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察看档案和资料,实地察看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五条技术验收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测试报告和技术验收意见。
第五章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在全部完成交工验收、技术验收、档案等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投资规模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准备
一、工程收尾;
二、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所有申报及批复文件;
2.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3.竣工工程一览表,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概算、主要功能、开竣工日期等;
4.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产地、主要性能、单价、备品备件名称与数量等;
5.建设工程土建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6.建筑物的原形测试记录,包括沉降、变形、防振、防爆、绝缘、密闭、隔热等;
7.设计交底、设计图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变更核实单等;
8.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原始记录及总结资料;
11.环境、安全、消防安全考核记录;
12.全部建设工程的竣工图;
13.相应的专业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及验收纪要。专业验收一般为:环境保护、消防、财务、档案等;
14.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全部立案归档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证明;
三、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技术系统的工程,应提交中国地震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验收意见;
四、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投资规模划分为两个级别。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验收,由中国地震局组织。其中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竣工验收,经批准可委托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结果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九条全面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应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由工程管理人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地震系统外相关专家组成。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验收专家人员根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程验收专家应不少于7人;1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验收专家应不少于5人。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
二、验收委员会的任务
1.听取建设单位全面工作汇报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2.查验建设工程现场;
3.审查各项运行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操作规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等;
4.审查技术验收意见;
5.审查档案验收意见;
6.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7.做出全面评价结论;
8.核定收尾工程,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9.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六章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委员会验收的项目,验收意见为该项目完成了全部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总体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文档资料齐全,归档完整;经费使用合理。同意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如有保留意见,由提出意见的委员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主要建设内容未完成的;
二、与工程设计和图纸不符的,随意变更的;
三、未达到所要求主要技术指标的;
四、与批准概算不相符,超过批准总投资5%的;
五、材料严重失真,完整性差的;
六、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一式5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
第二十四条验收意见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组织部门印发给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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