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产品(成套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规定。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接(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法。产品价格。结算方式、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等。此外,在设备供应合同签订时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1)设备价格。设备合同价格应根据承包方式确定。用按设备费包干的方式以及招标方式确定合同价格较为简捷,而按委托承包方式确定合同价格较为复杂。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2)设备数量。除列明成套设备名称、套数外,还要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晶、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并于合同后附详细清单。
(3)技术标准。除应注明成套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外,还要在合同后附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的文件。
(4)现场服务。供方应派技术人员现场服务,并要对现场服务的内容明确规定。合同中还要对供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服务期间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出处作出明确的规定。
(5)验收和保修。成套设备的安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安装成功后,试车是关键。因此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成套设备验收办法。要注意,需方应在项目成套设备安装后才能验收。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意图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可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成套设备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担者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管设名制造企业是谁,都应由设备供应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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