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的验收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竣工验收。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主要有:(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2)工程项目竣工报告;(3)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5)设计变更通知单;(6)技术变更核实单;(7)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8)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9)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10)试验、检验报告;(11)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12)竣工图;(13)质量检验评定资料;(14)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宙核由监理工程师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1.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必须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作。对有些重要材料,应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质量及性能的复印件。例如焊条,必须有经厂方检验合格的合格证。2.试验检验资料各种材料的试验检验资料,必须根据规范要求制作试件或取样,进行规定数量的试验,若施工单位对某种材料的检验缺乏相应的设备,可送具有权威性、法定性的有关机构检验。试验检验的结论只有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3.核查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记录4.审查竣工图建设项目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拔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扩建、改建的依据,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1)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竣工图绘制基本要求进行审核,以考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规定如下: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由设计单位负贡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贡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4)备项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物、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绘制竣工图。(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若有疑问,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质询。(3)竣工图图面是否整洁,字迹是否清楚,是否用圆珠笔和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若不整洁,字迹不清,使用圆珠笔绘制等,必须让施工单位按要求重新绘制。(4)审查中发现施工图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修改和补充。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签证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完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之后,认为符合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且准确、完整、真实,便可签证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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