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人员不少于1人。验收人员应符合本规程3.0.3条的要求。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并依据本规程第3.0.2条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A现场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3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三、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每单位工程抽查不宜少于2户。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C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保存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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