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建筑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而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对于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浙江省公共建筑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采用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机采用变速调节;
2、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未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3、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送风口应满足室内气流组织的要求。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1+X-Z)
Y=Vot/Vst
X=Von/Vst
Z= Voc/Vsc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送风量(m3/h)。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空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率不应低于60%。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系统;
4、对于设置全新风运行工况的系统宜跨越回收装置设置旁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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