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出具阶段
1)报告的编写
在报告的编写阶段,作为司法鉴定报告,除了通常的工程概况、项目造价、编制过程等的描述,还应该对以下几方面增加描述:
A)对鉴定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
在通常的工程审价报告中,是对工程概况的描述即可,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除了这些描述以外,还应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叙述,并对双方的争议和解决的思路、方法进行描述,以使报告的使用人司法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和司法机关需要审理判定的部分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处理合适。
B)对没有异议部分的描述:
在司法鉴定中,一定会有当事人几方达成共识的部分,这部分的描述主要是反映几方达成共识部分的最终结果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范围。这部分的描述相对容易。
C)对几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
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本人认为是司法鉴定报告中最难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描述的时候,尽量按照问题所牵涉到的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描述,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放在前面描述,把金额相对低、争议相对少的放在后面描述。而且在描述中,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描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必然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会很有利,也尽量避免了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修改。
D)报告的措辞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意见的表述人,在报告中尽量不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我们所做的事情更多的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
例如: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某一事实有争议,根据我们的计算结果,根据甲方的描述,造价是A;根据乙方的描述,造价是B.那么在我们的描述中,只要如实反映“根据甲方的描述,造价是A;根据乙方的描述,造价是B”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后面在加上依据“我们认为应该采用A的意见”等诸如此类的措辞。
同样的,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也尽量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问题,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E.报告的签发人
通常作为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除了在本文开头说明的要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以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需要至少二个签章人。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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