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事故。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及省市安全有关要求,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部必须督促事故单位以最快的方式上报。
1.在监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总工办。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到现场监理人员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保护工作,并应督促事故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并应要求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迅速出具事故快报。
3.对事故单位隐瞒不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
4.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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