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专家释疑——城市规划项目如何执行新《办法》
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未进入审批程序的城市规划项目都要按照新《办法》执行。而与修订前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比,新《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执行?
在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联合举办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培训班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新《办法》起草组专家闵希莹,就规划师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答疑。
规划管理:覆盖行政管辖范围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的范围如何界定?如果一些影响中心城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水源保护地在市区之外,怎么办?
孙安军认为,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行政管理,不能超越行政管理范围。对于影响中心城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水源保护地,只能通过相邻地区的规划协调来解决,希望对方进行控制和要求,或者由上一级政府进行协调。以银川市为例,机场不在其行政区内,而是划在相邻另外一个城市。最后由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决定,明确机场所在地区的规划管理由银川市来进行代管。
从建设部调查统计的情况看,目前,大多数城市划定的规划区范围,主要是市域,或市区加部分区域。“今后,我们将越来越强调中心城概念和市域概念,一个城市的管理,应该在整个行政范围内实施各项许可,而不是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孙安军说。
“四线”划定:跟着规划深度走
新《办法》明确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划定“四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四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湖蓝线、历史保护紫线)。在总体规划图纸上,如何准确地界定“四线”范围?从政策上怎么理解?怎么操作?“关于‘四线’,不是划不划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在规划里表达出来。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四个部令,具体‘四线’包括哪些范围说得很明白。”孙安军说。
那么,具体要划到什么深度?他指出,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一般的用地做到什么深度,它就划到什么深度,这和规划同等内容的深度是一致的。尽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都要求划定“四线”,但是它的内容深度是有区别的。可能总体规划阶段只是表达了这么一个大致范围,并不需要你把坐标等都表达出来,但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深度就要随之加深。“我和孙副司长看法基本一致。实际上,‘四区’、‘四线’深度要和你在哪个层次做是密切相关的。”闵希莹补充道,“新《办法》没有要求大家在做城镇体系规划的时候就划定‘四区’,但如果在做项目的时候有需求,并且资料允许,你画也可以,只是图纸相对要粗一些。但到了中心城区范围内,要细一些。‘四线’也是,一步步深化,要跟着规划的深度走。”
强制性内容:可以增加,不能减少
提出了强制性内容,以此突出规划的法定性、可操作性,是新《办法》的一个重要特点。闵希莹指出,新《办法》所定的每一种规划类型当中的强制性内容,都是规划项目中必须要有的,至少是要达到的指标。“当然,根据城市特殊的需要,你可以增加一些内容。”闵希莹说,“也可能有些是新《办法》里面没有定,而城市发展确实需要控制、一定要强制执行的,你可以额外加进去。”
通过城市规划体现住宅产业政策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落实城市住宅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和一般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如何理解和落实?“怎样通过城市规划,让住宅的产业政策体现出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这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孙安军说,“城市规划要在房地产宏观调控里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具体操作中,首先,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一个住宅未来几年发展的专项规划,目前很多城市都已经这么做了。根据这个专项规划所提出的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的规模,规划人员要把它落实到具体的城市规划中去。在现有的城市居住用地中,首先是廉租房,其次是经济适用房,再次是普通商品房,应该有一个优先顺序,在规划中做一个特殊的规定。这样政府在安排建设的时候,就能够在空间上得到落实。“这跟我们规划用地的标准规范并不矛盾。”孙安军说,“它也是在大的居住用地里,只不过有一些特定的用途。”
规划纲要:设市城市必须编
修订前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指出,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纲要,而新《办法》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对于广大的小城市如县城来说,是否也都要履行这个程序?
孙安军指出,要求各城市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的目的,是防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出现盲目性、出现偏差,尽可能减少编制成本。因为出现了一些重大方向性问题,到了审批的时候才发现,再纠正就很困难,前面的工作就有可能全部报废。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各地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大都编制了总体规划纲要,并没有直接编制规划成果。“对于660个设市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必须编制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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