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抗力保险和担保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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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h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承包人应每隔7d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d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与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保险根据规定,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3)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合同双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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