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和执行等内容。·执行的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②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人民法院执行管辖因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而有区别。①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即无论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程序。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④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的处理。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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