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方法分析

1.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以及当地有关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市场行情,并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等具体条件调整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其实质为明示上限拦标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执行以下规定:(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不能超过设计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应予以拒绝;(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思路基本一致,只是需要从招标人的立场出发。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分部分项的工程量采用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数量;综合单价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的规定确定。而且,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

(2)措施项目费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拟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具体计价时,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费

其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控制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对于计日工中人、料、机的单价,若有工程造价信息,则据此估算,否则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总承包服务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规费和税金的确定

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竞争。

3.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3)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4)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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