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合同文本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咨询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0年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简称“白皮书”),包括协议书、标准条件、特殊应用条件和附注。《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等,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

原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7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02]197号)依据该通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示范文本》包括“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其中“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关于设计咨询合同、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和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目前尚无国家统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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