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不明带来的问题有那些?下面是鲁班乐标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
一、处罚依据究竟是哪一个合同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按《条例》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但是,在依照“工程合同价款”计算具体处罚金额时,有关部门经常遇到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甚至提供“阴阳合同”的情况。而依照这种“阴阳合同”来计算处罚金额,不仅给当事人规避法律、减轻行政责任提供了可能,造成了处罚金额的不确定和不客观。而且造成了不同当事人的相对不公平,与行政处罚“责罚相一致”的原则相悖。
二、部分过错“全体”受罚合理吗?
有的工程签订的是群体建筑的整体合同,而违法开工的仅是其中部分单体建筑;或者签订的是分期开发合同,而违法开工的仅是其中一期;还有的工业厂房工程签订的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的价款仅占很少部分,更多的是工业设备采购以及生产线调试的内容;还有的工程合同价款包含整个工程,但无开工证的仅是其加层部分。在此情况下,如拘于依照整个工程合同的价款计算处罚金额,显然对当事人有失公平,同样违背了“责罚相一致”的原则。
三、将来未知现在就罚不合常理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按《条例》应当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情况是,部分违法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对整个工程和群体建筑的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影响不大,如依照整个工程合同的价款计算处罚金额,则有失公平。例如:某工程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检查时虽然发现正在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但是我们不能断定在未来的施工中,当事人仍然使用这种不合格建筑材料。此时,若依据整个工程的合同进行处罚,使得当事人现在就要承担将来不确定行为的行政责任,显然有悖常理。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