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弱电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监理安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除对质量、投资、工期进行控制外,对安全也要进行控制。笔者根据从事通信、信号及弱电工程监理的实际经验,就如何做好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谈几点体会,供同行及其他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考:

一、掌握有关安全的基本概念、方针、原则和制度

1、有关安全的几个基本概念

①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②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③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④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⑤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⑥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⑦违章操作: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⑧工作条件: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

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

⑩工作场所: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2、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安全生产原则

“三同时”原则—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4、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二、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中与施工安全监理有关的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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