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陪标?很多人都想象过,但是发现做起来却非常难,只能说在这人情的社会,公正存在感比较低。
鲁班乐标小编就如何杜绝陪标和大家简单说一说。
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
招投标程序前,
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采购人必须坚持“六个具有”,即:
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是具有在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坚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质借用必须严格禁止和加以“甄别”。
要求供应商参加各种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和条件。除体现其能力(实力)外,还更是法定程序必须和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透明、阳光化)的重要举与保证,同时也更是凸显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采购最优化之有效途径;
要在透彻识别和充分辨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真伪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好政府采购中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资质、资格和条件这个度;
要让哪些通过投机取巧、“挂羊头卖狗肉”、存在资质(资格)欺诈等现象的供应商无法混入采购领域和获取采购权;
要消除和打消这种走捷径、“搞套路”、谋歪略等等不正常做法观念;而真正使哪些有潜在能力(资质、资格、条件和实力强)的供应商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要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操作和法规、制度下尽显宗旨与目标风采。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资质(资格)和条件,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指导发展中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律的范本。
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资格和明确其他相应的条件更是为了满足政府采购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所需和保证采购效益(效率)与质量的前提)。
采购人应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
对所有报名参与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结果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发现或有反映及存有疑点的投标人,应及时采取调查取证、追溯摸底和搞清事实真相的措施,以把好
投标人资质(资格)审查入口的第一道关卡;
对相关投标确实资质(资格)、项目经理等有问题的,必须退回或取消其报名资格(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投标人,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停止参标投标资格权之处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充分调动和挖掘社会(百姓、同行业等)的监督积极性,让陪标“陷阱”似“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对为陪标“陷阱”提供方便、与之陪标串通、同盟、相互勾结者以严厉的处罚和打击(可让其永不得再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给予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等)。
采购人要对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资质(资格)的文件进行真伪辨别和延伸式调查(摸底),以求得资质(资格)和其他条件的准确性;
采购人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有关政策性条件以保证或声明的方式提供,但采购人必须在审查完供应商资质(资格)或相关条件后,要将结果分别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如果有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条件有异议或持怀疑态度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取消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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